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赠与合同详解:附期限赠与的深入剖析

时间:2024-12-16 来源:果子委托

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。赠与合同的成立,不以赠与财产的实际交付为要件,但赠与合同的生效则可能受到交付、条件、期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。

附期限的赠与,是指赠与合同的生效或履行附有一定的期限。这种期限可以是确定的,比如“五年后生效”,也可以是不确定的,比如“在我去世后生效”。附期限的赠与合同,如果期限未到,赠与合同虽然成立,但尚未生效。一旦期限到来,赠与合同生效,赠与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。

法律条文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但是,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附有义务的,赠与人不履行义务的,受赠人可以请求其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。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。”

案例分析:

例如,甲欲赠与乙一套房产,但在赠与合同中约定,该赠与自甲去世后生效。在此情况下,该赠与合同自成立时即有效,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(即房产的实际赠与)要等到甲去世后才能发生。在甲去世前,乙虽然不能要求甲转移房产的所有权,但甲也不能随意撤销赠与。如果甲去世后,乙可以要求甲的继承人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,转移房产的所有权。

再比如,丙向丁赠与一笔资金,但约定在丁完成学业后才能使用这笔资金。在这种情况下,赠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,但只有在丁完成学业这个期限到来时,赠与财产的使用权才转移给丁。如果丁未能完成学业,赠与合同中的赠与财产可能仍然由丙控制。

附期限赠与的深入剖析:

  1.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:
  2. 确定期限的赠与合同,其生效时间是明确的,如“五年后生效”。
  3. 不确定期限的赠与合同,其生效时间依赖于未来某个不确定事件的发生,如“在我去世后生效”。

  4. 赠与人在期限到来前的权利:

  5. 在期限到来前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,但如果是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则不能随意撤销。

  6. 受赠人在期限到来前的权利:

  7. 受赠人在期限到来前不能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,但有权要求赠与人按照合同约定,在期限到来时履行赠与义务。

  8. 赠与合同的履行:

  9. 一旦期限到来,赠与合同生效,赠与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。
  10. 如果赠与人在期限到来后不履行赠与义务,受赠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。

总之,附期限的赠与合同在期限到来前虽然成立但尚未生效,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受到期限的限制。在实际操作中,赠与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、具体,以避免在期限到来时产生争议。同时,赠与合同的撤销、履行等法律后果也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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